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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华侨、归侨及侨眷身份认定说明

一、华侨身份证明

(一)华侨的概念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可向全市任一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可在首都之窗网站提交网上申请、按规定上传材料。

2.审核:区侨办受理材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

3.发证: 区侨办开具《华侨身份证明信》,接件单位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递至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1.华侨身份认定申请表,

2.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与出入境记录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3.有效合法居留签证、证件 (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

4.身份公证书或认证书:

1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提交: 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 (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

2取得住在国连续 5年 (含 5 年) 以上合法居留资格 (因公、留学除外) 的华侨提交: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取得住在国连续 5年(含) 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 (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

申请人如不能提交“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连续 5年 (含) 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上的连续 5年 (含) 以上外国居留类签证及翻译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5.出入境记录:

  (1)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提交:“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因公、留学除外) 的出入境记录。

(2)取得住在国连续 5年 (含 5年) 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因公、留学除外) 的华侨提交:“5 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 (因公、留学除外) 的出入境记录。

6.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

(1)委托书;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其他

1.如不能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或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彩色复印件或照片 (纸质、清晰),并同时提交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2.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存疑的,有权要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二、归侨身份认定

(一)归侨的概念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可在首都之窗网站提交网上申请、按规定上传材料。

2.审核: 区侨办受理材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发证: 区侨办制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接件单位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递至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1.归侨身份认定申请表

2.放弃海外居留权声明提供: 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的声明书 (居留权已过期的可不提供)

3.1寸白底免冠彩色近照 2 张

4.居民户口簿

5.身份认证提供 (以下之一):

(1)申请人原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连续 5年 (含) 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

申请人如不能提交“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连续 5年 (含) 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上的连续 5年 (含) 以上外国居留类签证及翻译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2)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组织、统战等部门根据本人档案记载出具的国外经历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4)外省市县以上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归侨证明信。

6.出入境记录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归侨证明信的可不提供):

(1)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提交“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个月”(因公、留学除外) 的出入境记录。

(2)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已取得住在国连续 5年以上 (含 5年) 合法居留资格的提交“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因公、留学除外) 的出入境记录。

7.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

  (1)  委托书;

  (2)  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其他

1.如不能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或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彩色复印件或照片 (纸质、清晰) ,并同时提交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2.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存疑的,有权要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三、侨眷身份认定

(一)侨眷的概念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 :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 5 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款第1条。

(二)办理程序

1.申请 : 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可在首都之窗网站提交网上申请、按规定上传材料。

2.审核: 区侨办受理材料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3.发证:区侨办开具《侨眷身份认定书》接件单位通知申请人自取或邮递至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1.侨眷身份认定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

3.亲属身份凭证 (以下之一) :

(1)亲属具备归侨身份的:

提交北京市归国华侨证

外省市县以上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归侨证明信 (亲属是外省市归侨的)

参照办理归侨身份认定的要求提交材料。

(2)亲属具备华侨身份的:

参照办理华侨身份证明的要求提交材料

(3)亲属具备外籍华人身份的:

提交外国护照 (外文的材料提供翻译件)

4.亲属关系证明 (以下之一) :

(1)亲属关系公证书

(2)出生证(国外出具的需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

(3)居民户口簿 (能反映亲属关系的)

(4)结婚证(国外出具的需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

5.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需提供:

(1)委托书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其他

1.如不能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或网上申请的,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彩色复印件或照片 (纸质、清晰),并同时提交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2.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存疑的,有权要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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